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7年度,109號
TPDV,107,司全聲,109,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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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022號)後,迄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及桃園地方法 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於法有據, 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 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 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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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