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61號
TPDV,107,司促,11961,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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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彩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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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