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38號
TPDV,107,司促,1183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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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德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德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4725│     │8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薛德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920 │     │8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8號)
  (一)債務人薛德民於民國92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
  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31日止累計310,178元正
  未給付,其中104,725元為本金;205,369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薛德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8
  00067820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31日止累計184,926元正未
  給付,其中48,920元為消費款;132,406元為循環利息(2004
  /4/30~2018/07/31);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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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