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55號
TPDV,107,司促,11655,2018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 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富田(原名王金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