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89號
TPDV,107,司促,11589,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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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淑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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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