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39號
TPDV,106,重訴,1139,2018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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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co Crown(M
      acau)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nelle Maree Campbell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0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7,52 4 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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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