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5號
TPDV,105,家訴,135,20180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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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游正博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蔡喬宇律師
      林秉毅
被   告 陳荊和
 
      游正德
      游正中
      游正民
      游正權
      劉秀
 
      劉斌
      劉嘉方
      林羿強
      林時平
      林清純
      林法平
      吳靜宜
 
      吳瑩宜
      吳三宜
      吳延卿
      楊正義
      楊正賢
 
      楊智淵
 
 
      牛敬堂
      楊信子
 
      楊玉靖
      楊秋梅
      林慧文
      林明志
      林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楊正義楊正賢楊智淵牛敬堂楊信子楊玉靖楊秋梅應繼分比例為「2/91」之記載,應更正為「1/9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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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