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 告 游正博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複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蔡喬宇律師 林秉毅被 告 陳荊和 游正德 游正中 游正民 游正權 劉秀 劉斌 劉嘉方 林羿強 林時平 林清純 林法平 吳靜宜 吳瑩宜 吳三宜 吳延卿 楊正義 楊正賢 楊智淵 牛敬堂 楊信子 楊玉靖 楊秋梅 林慧文 林明志 林恒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楊正義、楊正賢、楊智淵、牛敬堂、楊信子、楊玉靖、楊秋梅應繼分比例為「2/91」之記載,應更正為「1/9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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