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自撰協議書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23號
TCDV,107,訴,262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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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黃欽祺
被   告 陳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自撰協議書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3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 ,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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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