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65號
TCDV,107,補,1565,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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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簡宣博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簡寬次
被   告 簡佩印
被   告 簡宣亮
被   告 簡宣裕
被   告 簡深湖
被   告 簡永清
被   告 簡永鎮
被   告 簡孝誠
被   告 簡孝儒
被   告 簡孟輝
被   告 簡宣鎮
被   告 簡兆伸
被   告 簡子涵
被   告 簡瑋德
被   告 簡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2,976元【計算
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
平方公尺×5291.3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6=107萬2,9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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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