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簡宣博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簡寬次
被 告 簡佩印
被 告 簡宣亮
被 告 簡宣裕
被 告 簡深湖
被 告 簡永清
被 告 簡永鎮
被 告 簡孝誠
被 告 簡孝儒
被 告 簡孟輝
被 告 簡宣鎮
被 告 簡兆伸
被 告 簡子涵
被 告 簡瑋德
被 告 簡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2,976元【計算
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
平方公尺×5291.3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6=107萬2,9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