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基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仁
相 對 人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一二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2款、第 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7年度司裁全字第 12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 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4,4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年 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 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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