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75號聲 請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昀芯、蔡經偉、林佳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提出聲請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提出相對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提出相對人蔡昀芯、蔡經偉、林佳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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