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875號
TCDV,107,司票,5875,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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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75號
聲 請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昀芯
蔡經偉林佳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蔡昀芯蔡經偉林佳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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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