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黃炎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哲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
章。(因聲請狀末聲請人姓名與印章不符)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合計金額2,000,000「萬」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