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534號
TCDV,107,司票,5534,201808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王進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金洲陳劭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四、確認訴訟標的新臺幣8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