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
債 權 人 林儷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宜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王泰文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王泰文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