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605號
TCDV,107,司促,20605,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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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0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宥嫻李文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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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