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邱巧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零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其
中①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②捌拾柒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均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
分之四點六②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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