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60號
TCDV,107,司促,20160,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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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
債 權 人 劉莉安 

債 權 人 陳慧珠 
債 權 人 吳昱熾 


債 務 人 江銘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⑴劉莉安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伍佰貳
  拾肆元⑵陳慧珠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⑶吳
  昱熾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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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