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12號
TCDV,107,司促,19212,2018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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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2號
債 權 人 王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正慶住居 於臺南市龍崎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憑,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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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