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
債 權 人 梁美月
債 務 人 何英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
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
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
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
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是本件債權人就尚未
屆期之債權請求債務人清償,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