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84號
TCDV,106,訴,2484,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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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龔綉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傅鶴隆
      傅金連
      傅仲臨
      傅仲洲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傅鶴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嘉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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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