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林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奇立家居有限
公司、盧渝濬即盧錦煌間請求給付分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772元(計算式
:4,000,000-78,228=3,921,7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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