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
第11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欣倫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 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 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6日 晚上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所房間內, 將自己正點燃燒烤玻璃球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無償轉讓予其父鄭文基吸食2口。嗣因鄭文基於翌(7)日下午 2時55分許,在臺中市清水區臨港路6段與港埠路4段交岔路 口,為警盤查,發現其係列管毒品驗尿人口,經其同意採集 尿液送驗,結果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 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因欠缺訴訟條件,法院無 從確定其刑罰權,本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查明而起訴時,訴訟主體既 已死亡而不存在,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此與起訴後在 訴訟進行中被告死亡之情形有間,復無可補正,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查本件被告鄭欣倫係經檢察官於107年7月22日偵查終結後追 加起訴,並於107年8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1785號起訴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7年8月7日中檢宏沛107偵11785字第1079065926號 移送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頁),惟查,被告已 於107年7月31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頁),足認被告於檢 察官起訴本案繫屬本院前即已死亡,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惟仍提起公訴,因訴 訟主體已失其存在,屬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宏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