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633號
TCDM,107,聲,3633,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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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利全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陳利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利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受刑人姓名應係「陳利全」,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查,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 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均記載為「陳利金 」,惟其餘年籍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所在地之記載均無錯誤,是該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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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