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106年度侵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107年6月4日收受本案判 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6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 惟該上訴狀內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