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號
PHDV,107,司拍,8,2018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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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
抗 告 人 羅義富(即羅文涼)


一、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司拍
  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抗告費,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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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