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抗 告 人 羅義富(即羅文涼)一、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司拍 字第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抗告費,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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