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宇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