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林士欽原告與被告羅曉苓、魏少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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