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8號
CTDV,107,補,498,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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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林士欽
原告與被告羅曉苓魏少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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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