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陳雄明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代理人 蔡乃修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被 告 洪和宏訴訟代理人 洪登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