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85號
TYDV,107,司聲,38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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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王璿豪
法定代理人 王秋椅
      鄧伊伶
聲 請 人 楊秉諭
法定代理人 徐梅玥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楊志慶
相 對 人 許碧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453 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 判決諭知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十分之八,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 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分別於第一、二審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989元、17,983元(聲請人於二審追 加之訴,係為追加法律關係,不影響裁判費之計算),是第 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合計為29,972元【計算式:11 ,989+17,983=29,972元】,由相對人負擔23,978元【計算式 :29,972元×8/10=23,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5,99 4 元【計算式:29,972-23,978 =5,994 元】由聲請人負擔 。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978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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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