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0號債 權 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貴勇、李佩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