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400號
TYDV,107,司促,1740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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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0號
債 權 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貴勇、李佩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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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