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97號
TYDV,107,司促,15897,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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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債 權 人 劉鎧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藝潘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
二、提出債務人陳美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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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