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債 權 人 劉鎧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藝、潘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二、提出債務人陳美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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