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 務 人 黃成文
債 務 人 陳鵬仁
債 務 人 田煌建
債 務 人 張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成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
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鵬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田煌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
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國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
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