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244號
FSEV,107,鳳補,244,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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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劉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玉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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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