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7年度,15號
FSEV,107,鳳簡,15,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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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簡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陳信賢
被   告 荊政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3年5 月27日邀同訴外人林美麗借款新 臺幣( 下同) 200,000 元,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 算,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逾期情事,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94年10月6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21,299 元。 原告前以本院94年票字30277 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至 104 年10月,獲償部份債權,抵充至103 年5 月4 日之利息 ,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21,299 元及自103 年5 月5 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金額,但已經有強制執 行扣薪至106 年8 月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兩造前訂立借貸契約,被告尚積欠上開金額,業據 原告提出契約書、催收明細表、呆帳紀錄表為證,堪信為真 實。被告雖辯稱扣薪至106 年8 月,惟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 其說,被告先前任職之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回覆 扣薪期間及金額,難認被告所辯屬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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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