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34號
KSBA,106,訴,434,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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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蘇義翔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代 表 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姚立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音
 何靜宜
 賴姿諭
輔助參加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代 表 人 許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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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