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原 告 蘇義翔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王裕鈞 律師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代 表 人 施光訓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代 表 人 姚立德訴訟代理人 郭佳音 何靜宜 賴姿諭輔助參加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代 表 人 許光華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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