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938號
KSEV,107,雄補,938,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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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曾顯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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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