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917號
KSEV,107,雄補,917,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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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17號
原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報酬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0,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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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