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901號
KSEV,107,雄補,901,201806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01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人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人通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6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