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旭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松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玹彩電機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486,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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