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92號
原 告 臺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竹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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