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賜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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