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723號
KSEV,107,雄補,723,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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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賜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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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