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盈餘分配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80號
KSEV,107,雄補,680,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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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蔡佳蓉
被   告 陳基豐
被   告 陳豐隆
被   告 陳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盈餘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㈠確認原告對屏東縣私立豐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之盈餘分配比例
為百分之二十五;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原告未於書狀中載
明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致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查報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俾核定裁判費,
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
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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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