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73號
KSEV,107,雄補,673,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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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73號
原   告 蔡明得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張家緯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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