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62號
KSEV,107,雄補,662,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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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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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