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江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湘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35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