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522號
KSEV,107,雄補,522,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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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江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湘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35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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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