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472號
KSEV,107,雄補,472,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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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邱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上騰農業有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本件訴之聲明為:
 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7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自107 年3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最
  後1日給付被告24,341元。
 ㈣被告應提撥20,160元至被告退休金專戶,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自107 年3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1 日
  提撥1,512元至原告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期間所能獲得利益(即
  薪資收入總數)為準;另訴之聲明第㈡項、第㈢項請求被告
  給付106 年11月至107 年2 月之短付工資,及自107 年3 月
  1 日起至復職前1 日止之薪資部分,則併入訴之聲明第1 項
  計算。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
  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依原告出生日期推算,自被告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時點起算(107 年1 月2 日),距法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原告可從事工作之期間逾10年,因此以10年之薪資總額計
  算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20,920 元(24,341元X1
  2 月X10 年=2,920,920元)。
三、就聲明第㈣項,審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
  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
  裁定意旨參照)。因此不另加計訴訟標的金額。
四、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依據上述核計之訴訟標的價額2,920,920 元,本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因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原告尚
  應繳納裁判費15,004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3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15,0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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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騰農業有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