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644號
KSEV,107,雄簡,644,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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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644號
原   告 林孝吉 
被   告 力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000 元,及附表所示 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30,7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2,998,000 元,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5 紙。詎經原告到期提示竟 不獲支付,經債權人催討後,仍未清償。為此,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郵 局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5 至10頁),核與其 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 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附表
┌──────┬───────┬───────────┐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退票日 │
│ │ │ │
├──────┼───────┼───────────┤
│JB0000000 │1500,000 │106年10月16日 │
├──────┼───────┼───────────┤
│JB0000000 │500,000 │106年10月16日 │
├──────┼───────┼───────────┤
│JB0000000 │600,000 │106年10月16日 │
├──────┼───────┼───────────┤
│JB0000000 │273,000 │106年10月16日 │
├──────┼───────┼───────────┤
│JB0000000 │125,000 │106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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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