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蓁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方文璋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