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慶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8,000 元(見院卷第4 頁),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為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