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7年度,32號
KSEV,107,雄救,32,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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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邱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上騰農業有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 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記載(申請編號0000000 -O-00 ),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認定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准予扶助;而查閱聲請人之 起訴狀,主張原受相對人雇用,因在執行職務中發生職業傷 害,相對人卻在職災之醫療期間違法解雇等事由,請求確認 雙方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相對人應給付相關工資、工資補 償及提撥退休金等事項,假定聲請人主張情事屬實,依勞動 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上述法律 扶助法第63條所定要件,因此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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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騰農業有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